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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及管理办法(试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10-16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指依法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符合条件的社区,不含未按鲁办发〔2012〕22号文件要求进行村改居的社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5日。

附件: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薪酬系数对照表

原标题: 济宁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济宁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jining.gov.cn/art/2019/11/26/art_33390_2409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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