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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及管理办法(试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10-16

第二章招录任用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数量根据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确定。对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实行总量管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每300-400户配备1人,每个社区不少于5人的标准核定总量,并在总量内统筹确定各社区具体人员数量,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的录用采取选任和招录两种方式。

(一)选任。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选任情况,应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备案。

(二)招录。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制定的具体招录办法,应报市组织、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可靠,素质良好;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工作能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3)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4)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5)社区党务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六条行政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要与市、县(市、区)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按照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社区工作者。街道(乡镇)应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和工作经历、劳动合同、岗位级别调整、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奖惩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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