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由市、县(市、区)统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社区;
(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完成党委、政府或者其他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