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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及管理办法(试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10-16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薪酬待遇、奖励惩戒和调整岗位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规启动免职或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换届不再继续提名或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的,以及任职期间被终止职务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市级层面建立由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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