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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号实施《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1-01-12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

各区县(市)要制定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网格包片、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代办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实施日常管理。严禁各级机关借调、抽调社区工作者。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

坚持注重实绩、群众满意的导向,建立考核机制。各区县(市)组织、民政部门对考核工作负总责,制定本辖区社区工作者考核评定实施细则。街道(乡镇)考核以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按照40%的权重量化计分;群众评议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为民服务等情况,按照60%权重量化计分。参与评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委会代表等。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者岗位绩效奖励、续聘解聘、择优选拔等挂钩。拓宽社区工作者晋升渠道,积极探索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中选拔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或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

(一)连续2年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违纪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连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仍不能胜任的;

(六)其他不再适合担任社区工作者职务情形的。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规启动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且不再被聘为社区干事的,以及任职期间被终止职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相关解读:《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

                《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二

原标题: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harbin.gov.cn/art/2021/1/11/art_13791_18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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