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任用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员额配备。
社区工作者按照“4+N”的结构配备: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社区党组织由1名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由1名专职主任(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2名专职副主任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兼职委员不领取工资报酬。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内部调剂、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4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标准核定;对超过3000户的社区,每增加500户可增配1名社区干事。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选任和招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干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社区工作者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和民事劳务协议,每年年底根据考核结果续签劳动合同,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劳务派遣制度,所需费用由各区县(市)承担。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
社区工作者设3类岗位:社区书记(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正职岗位,社区专职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为副职岗位,社区干事为普通岗位。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一)薪酬等级。
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
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2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基础报酬调整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二)工龄奖励。
工龄奖励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职业津贴。
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学历津贴。
对高学历人才给予学历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