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岗位绩效。
以社区为单位,综合考核本社区全面工作,着重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岗位绩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为依据,总分100分,每季度占25%,年底统一汇总计分并发放绩效奖励。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9区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6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9县(市)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以上5项工资待遇,各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县(市)政府自行承担。
(六)特殊表彰。
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自行承担。
原有的离岗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比例,落实薪酬等级和工龄奖励待遇。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保险待遇。
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薪酬等级为基数,办理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按照单位和个人各缴纳薪酬等级报酬4%的标准进行个人账户缴存。具体细则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执行。
社区工作者办理“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休假待遇。
社区工作者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以下带薪假期:
(一)年假。在社区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社区工作者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
(三)丧假。社区工作者直系亲属死亡后,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后,可请丧假,一般1-3天。
(四)产假。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享受职工法定产假。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
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各级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分级、集训、轮训、线上培训、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分类别组织开展社区工作者业务素质培训。初任或新进入社区的工作者,上岗前要接受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和入户访谈实践。在岗期间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本级资金,确保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足额落实到位。区县(市)组织、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确定的常住人口户数为依据,按照每4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3000户设立1个社区的原则,核定市对区经费补助基数。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及社区办公费、社区公益用房供热费等按现行政策由市财政承担部分,按照核定后的基数,每年度通过市对区固定结算办理,对各区给予补助。除政策调整外,补助资金一般不再调整,涉及人员变动、新增社区等经费由各区政府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