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对高学历人才给予学历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
岗位绩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为依据,总分100分,每季度占25%,年底统一汇总计分并发放绩效奖励。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9区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6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9县(市)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3、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
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薪酬等级为基数,办理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按照单位和个人各缴纳薪酬等级报酬4%的标准进行个人账户缴存。
社区工作者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以下带薪假期:年假、婚假、丧家和产假。
在社区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社区工作者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社区工作者直系亲属死亡后,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后,可请丧假,一般1-3天。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享受职工法定产假。
4、连续2年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
街道(乡镇)考核以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重点考核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按照40%的权重量化计分;群众评议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为民服务等情况,按照60%权重量化计分。
参与评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委会代表等。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者岗位绩效奖励、续聘解聘、择优选拔等挂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
连续2年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违法违规违纪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连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仍不能胜任的。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原标题:《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http://www.harbin.gov.cn/art/2021/1/12/art_727_9756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