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保险
(一)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订。
(二)城镇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社会保险由各设区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具体办法。
五、经费保障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社区居委会成员补贴待遇和应由社区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
冬季取暖和夏季防暑补贴,参照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
六、其他事项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再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且只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按照本人在社区居委会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月计发生活补助6元(未满一年者按一年计算),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按当地规定领取一次性退养费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补贴待遇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社区党组织成员补贴待遇参照社区居委会成员标准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意见。
【信息提示】
看了薪资待遇有没有心动呢?是不是福利多多?准备好加入到社工的大队伍中来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