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用管理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街道)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聘用期为1年,试用期1个月。首次聘用期满由各镇(街道)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试用期内工资按本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在镇(街道)一办五局一中心挂职锻炼的,按照同等岗位镇聘人员待遇执行;到村(居)任职的,按照《关于提高全县涉农村(居)干部待遇的实施意见》(金办发〔2018〕8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
2019年8月5日
原标题:金湖县2019年公开招考赴村(居)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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