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示与审批
选任人选的有关情况应在其所在区、乡镇(街道)、村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任用的,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对有信访举报并查有实据的,不予任用。对有举报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五)任职和定级
选任人员实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有关要求,确定职务与级别,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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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天 津 市 委 组 织 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公 务 员 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