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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社区招聘考试每日一练(9.25)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2017-09-25

1.【答案】BCD。解析:《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不当选。B项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选;C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故张三不应负刑事责任。当选;D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D项当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2.【答案】BCD。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一种。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故本题答案为BCD。

3.【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A项情形属于自首。该解释第1条还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B项中甲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但是没有交代乙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而C项中,作为盗窃罪共犯的甲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乙的犯罪事实,而没有提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D项中甲给监察局打电话反映了自己的受贿的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故本题答案选BC。

4.【答案】ABD。解析:具有行动能力的残疾人犯罪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但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所以,B选项正确。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而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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