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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6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214号)要求,结合海宁实际,现全市计划招聘36名普通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1. 许村镇6名;
2.周王庙镇4名;
3.盐官镇6名;
4.斜桥镇5名;
5.袁花镇1名;
6. 硖石街道6名(男3女3);
7.海洲街道4名;
8.海昌街道3名;
9.黄湾镇(尖山新区)1名。
二、招聘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勤奋好学,身体健康。
2.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及以上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毕业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6日),大专及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下(1987年12月6日后出生)。
3.海宁市户籍(2017年12月6日的户籍所在地为准)(2016届毕业生可凭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