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工形式和薪酬待遇
1.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
2.聘用人员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间发基本工资2000元/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的人员,待遇参照目前集宁区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
3.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照缴费比例缴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本人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
4.聘用人员合同期内,档案交由集宁区人才交流管理中心保管,不得参加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国家和省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统一招录考试除外),如有违反合同约定参加其他单位招考并被录用的,将不予提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