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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安排,不当得利的制度设计重在规范阙如法定原因的财产变动,从而保护受损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让社会公平正义可视化。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易知,所谓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身获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为受益人,而财产受损的则称为受损人。质言之,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旨在去除不当利益,而非获得损害赔偿。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通说认为,成立不当得利需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要素。首先,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何为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本应支出的费用却未支出。比如,平白无故食用他人的饭菜酒水,构成不当得利。其次,一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与消极减少。这里的财产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再次,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这种因果关系在时间、范围以及形式上均无特殊要求。最后,欠缺法定依据,此乃不当得利制度之核心要件,是区分其与无因管理、合同之债等债之原因的关键所在。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划分
基于不当得利的依据是否为给付行为,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至于如何判断给付型不当得利,由于学界之概念界定过于晦涩、抽象,因此把握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典型例子成为一种次优选择。例如,李某误以为欠张某2万元钱而向张某支付,而张某实际上并非其债权人。除此之外,其余不当得利类型基本上都可归入到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之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