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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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工资待遇

2017-04-10

待遇

对从事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聘用人员,支付岗位工资(按当地低工资标准执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人应缴部分从岗位工资中代扣。

聘用期间或合同期满后,有创业意愿的,符合条件的可提供创业基金资助、“一对一”创业导师辅导等予以帮扶;被企业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龄连续计算。终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供相应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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