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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科普:暴雨后车库被淹,车主损失谁买单?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2017-09-15

【案情分析】

此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一、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于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保管合同形成的实质构成要件,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且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

该案中,罗某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所有权属于罗某,罗某通过向物业公司每年缴纳车位管理费,将车停放在小区指定的位置,表面上看起来,物业公司好像已经实际管理车辆,但事实上,车辆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握,并没有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车主还可以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所以,罗某无物业公司之间不行成保管关系。

二、昆明暴雨造成车库被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013年7月19日的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我们得知道什么叫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且不能抵抗力量。首先对于暴雨的到来相关部门已经发布过天气预报,虽然不能够预见这次暴雨实际能造成的不利后果,但是暴雨本身是能够预见的。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其职业常识,其是可以预见,并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其次,当暴雨来临前也并非不可避免和无法客服的。在雨水倒灌的过程中,物业公司有充分的时间通知罗某到地下停车场取车。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雨季可能危及业主利益是可以预见的,虽然物业公司采取了一定的抗灾措施,但其未尽到大的谨慎和大的努力,所以不够成不可抗力。

所以,综合该案例,业主与物业公司并成就保管合同,但是物业公司在管理车位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责任的承担,主要责任还是在业主本身,但是物业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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