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役军人;
2.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即2018年及以后才学业期满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
3.曾因犯罪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受聘报考岗位即构成本简章第四部分第十项回避关系情形的人员;
5.经区非编招聘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年龄、户籍等相关资历要求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7年6月20日)。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如:最高年龄要求35岁是指1982年6月20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员。
(四)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历须是国民教育学历。但如果已符合岗位资格条件中最低学历(位)要求而持有岗位专业要求的同级或更高级学历(位)的,也可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