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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基知识:刑法和民法中的“年龄”

2019-09-03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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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火如荼的公职考试中,法律一直占有一席之地,而法律考试中刑法和民法又几乎是必考科目。在刑法和民法的考查范围内,有关自然人主体因年龄的变化而引起的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发展变化,又是考查频率较高的知识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刑法和民法中的“年龄”的变化,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我国刑法根据自然人不同的年龄阶段,将自然人是否需要承担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划分成了三个阶段。

1.《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一个孩子只要不满14周岁(法律中“不满”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便为无刑事责任年龄人,不需要对任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就如13岁少年杀母案件一样,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在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也只需要对8种行为承担责任,除此之外的则不需要承担。比如明明今年15周岁,盗窃他人10万余元现金,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后是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此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了,但是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也是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绝对不能判处死刑的。这一点在考试中多数是结合案例进行考查,希望考生加以重点学习。

二、民法--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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