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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当中的回避问题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2017-10-10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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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点比较枯燥,记忆性的地方比较多,同时我们报考事业单位的考生中很多对于诉讼程序的不了解,也导致考生在考试中在诉讼法部分丢分的很多,了让大家能够掌握我们的诉讼法中的高频考点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以下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诉讼法中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第44条的规定,有那些人需要回避。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天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回避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等,而根据民诉解释第49条的规定,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的有关规定。

其中常考的问题在于,证人用不用回避,答案是不用对于证人,他是了解案情经过的重要任务,他可以是相关的亲属,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他们回避了,那么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掌握清楚。

二、需要回避的原因(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但是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3.与本案但是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英雄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倒是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三、回避方式

1、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

(1)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是是书面的方式。

四、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通过以上的学习大家是不是已经掌握解宪法中关于诉讼法中回避的那些考点的学习方法呢?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很快就能掌握事业单位公基法律中的诉讼法部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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