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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2017-06-21

【考点6】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2.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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