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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机构设置及其基本职责 | |||
8 | 社区居委会的组成 |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到9人组成。 根据北京市社区规模调整和社区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将增加社区居委会的成员人数,具体人数有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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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 社区居民委员会机构通常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社区居民会议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它是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权重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个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系统中很基础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通过居民小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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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北京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六个委员会 | 1.社区服务和社区福利委员会 2.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3.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社区文化和教育、体育委员会 5.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6.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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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 | 13条 见第7、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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